|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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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东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百色市东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208735.2元、违约金900000元、逾期担保费(计算方式:按年费率3.6%,13笔代偿款各以每笔代偿款的代偿数为基数自对应代偿之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费用之和)以及代偿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3笔代偿款各以每笔代偿款的代偿数为基数自对应代偿之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之和); 二、被告***、***对被告百色市东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共有财产为限对百色市东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共有财产为限对百色市东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92元,由被告百色市东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