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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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借款本金69049元; 二、被告***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截止至2020年4月22日止的利息2980.28元; 三、被告***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贷款偿还之日止以69049为本金、按年利率12.7725%(年息8.515%×1.5倍)计算的利息、罚息; 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对被告***所有的莱西市威海东路8号西单元三楼东户房屋(房权证号为西房私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元,保全费981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