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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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149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百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武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160000元; 二、驳回武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250元,由武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江苏百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