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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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 云南沧龙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沧龙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0702元及以本金11070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驳回原告云南沧龙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0元及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玉溪市东方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担保费1000元由原告云南沧龙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