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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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2民初1915号 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案按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奚圣旭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丽亚 代书记员陈雨露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