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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2民初1915号

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案按原告台州万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奚圣旭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丽亚

代书记员陈雨露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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