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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玉林庄宽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万元; 二、被告广西玉林庄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以6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按年利率6.525%进行计算;以6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8日起至本案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50%的基础上加收50%进行计算,已付利息403435.73元予以扣减); 三、被告广西玉林庄宽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所有的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85号丰业国际城2层2A01号商铺、2A06号商铺、2A03号商铺、2A02号商铺、2A05号商铺(《房屋他项权证》证号:邕房他证字第××号、第356932号、第356933号、第356934号、第35693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7628元(原告已预交28814元),由被告广西玉林庄宽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62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