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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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广西至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31078.07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58430.83元给原告***,并返还保险金35000元给被告广西至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减半收取1096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负担1025元。 上述金钱给付债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帐号:20×××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