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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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06821.9元。 二、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06821.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8元,减半收取计5759元,由原告***、***承担4165元,被告南昌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797元,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承担7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