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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瞿世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50,000元、利息111,041.10元; 二、瞿世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以1,0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瞿世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律师费18,264元; 四、瞿世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诉讼保全担保费用2,000元; 五、扬州图盛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瞿世鲲所负债务在1,050,000元及以1,0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扬州图盛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瞿世鲲追偿; 七、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43元,由***负担11.25元,由瞿世鲲自行负担1,181.75元,由瞿世鲲、扬州图盛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瞿世鲲、扬州图盛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瞿世鲲、扬州图盛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