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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建湖县经纬兽药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52475.62元、利息9335944.40元,并承担本金300万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76%加收50%计算的利息,本金16552475.62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73%加收5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如被告建湖县经纬兽药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可就被告***、***抵押的坐落于建湖县的建房他证建湖字第××号载明不动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就120万本息优先受偿;可就被告***、***抵押的坐落于上冈镇南沙居委会兴岗路的建房他证建湖字第××号载明的不动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就105万本息优先受偿;可就被告***抵押的坐落于建湖县的建房他证建湖字第××号载明的不动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就75万本息优先受偿; 二、被告江苏森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湖县煤矿液压机械厂、***、江苏七彩科技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市银丽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1700万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275元,由被告建湖县经纬兽药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森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七彩科技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县煤矿液压机械厂、***、建湖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市银丽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3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