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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盐城市博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黄海磨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盐城市博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自行从原告上海黄海磨片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取回合同约定的低温槽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盐城市博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黄海磨片有限公司押金60000元;剩余押金40000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返还完毕。

三、驳回原告上海黄海磨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255元,由被告盐城市博盛空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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