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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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标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柳州市一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柳州市一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柳州市标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已于2017年8月20日解除; 二、被告柳州市标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市一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147000元、电费14820.76元; 三、被告柳州市标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市一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49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6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柳州市标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818元,本院退回原告柳州市一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18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20×××09;款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联系电话为:0772-26925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1-2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