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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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盛运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65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297.5元,两项合计145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2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为其垫付的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元,由被告济南盛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15元,由被告***承担2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