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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潍坊捷威机械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万元,并自2018年4月9日支付利息至票据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票据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潍坊捷威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