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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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恒忠新材料有限公司 岳阳东方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岳阳恒忠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门恒忠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岳阳恒忠新材料有限公司欠款5384348.45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时止。 二、被告石门恒忠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岳阳恒忠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224373元。 三、被告***、***对被告石门恒忠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石门恒忠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51063元,减半收取2553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31.5元,由被告石门恒忠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