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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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向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99.9992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11日为331.695万元(包含了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含罚息);2019年1月12日后的利息按贷款期内月利率9.45‰上浮20%计付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岳阳市地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岳阳市地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岳房他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第099949号、第099950号、第099951号、第099952号、第099953号、第099954号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物【房屋所有权人***,债权金额900万元,所有权证号分别为286259、285943、299345、285942、285940、285944、285941】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7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上诉之日起7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否则视为撤回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