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 榆林市文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南郊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02执恢5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乔程,系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榆林市文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榆林市文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高翠莲、***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0820元、执行费23790元。但被执行人榆林市文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高翠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以(2018)陕0802执2226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共同所有位于榆阳区南郊上郡路45(所有权证号:0042903、0042799)的房产。本院经双方议价拍卖了上述房产,上述房产在两次拍卖中因无人竞价致使流标,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意见双方同意本院组织变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变卖 变卖被执行人***、***共同所有位于榆阳区南郊上郡路45(所有权证号:0042903、0042799)的房产。 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王建雄 审判员 成 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宇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