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
榆林市文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南郊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02执恢5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乔程,系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榆林市文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榆林市文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高翠莲、***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0820元、执行费23790元。但被执行人榆林市文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高翠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以(2018)陕0802执2226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共同所有位于榆阳区南郊上郡路45(所有权证号:0042903、0042799)的房产。本院经双方议价拍卖了上述房产,上述房产在两次拍卖中因无人竞价致使流标,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意见双方同意本院组织变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变卖

变卖被执行人***、***共同所有位于榆阳区南郊上郡路45(所有权证号:0042903、0042799)的房产。

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王建雄

审判员  成 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宇文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