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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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平山县顺渊汽车运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即“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10000元”; 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500585.6元,被告平山县顺渊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82元,减半收取509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2元,由经***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1-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