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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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 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借款本金255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4月27日的利息117253.43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潍坊吉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9元(已减半),由被告潍坊阳之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吉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潍坊鸢都液化气有限公司、潍坊日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