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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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借款本金109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3月5日的利息16677.68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支付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财产保全申请费114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在主债权最高余额17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