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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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央支行 哈尔滨兰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报告财产令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9)黑01执1107号 哈尔滨兰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央支行与哈尔滨兰格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你公司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