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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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给付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医疗费用类赔偿金2406.67元,伤残类赔偿金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给付***伤残类赔偿金10999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各项损失49335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2元,由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3450元,由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