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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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昌盛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3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3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号车辆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付被上诉人***损失5377.93元、在伤残限额内赔付10431元、在财产限额内赔付10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付18316.5,共计赔付35125.43元”。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判项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78元,由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负担67元,由原审被告***、山东昌盛物流有限公司、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9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4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