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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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支行 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耐特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支行借款本金153万元及至2019年1月22日的利息、复利、罚息86,625.68元,共计1,616,625.68元;以153万元为基数,被告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支行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 被告唐山耐特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0元,公告费820元,由被告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唐山耐特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