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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李红红、***、***的各项损失:医疗费11207.48元、交通费180元,以上共计11387.48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李红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白银恒顺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