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9民终8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松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嘉敏,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明,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彬,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人保财险东莞公司是否免除商业险1000000元的赔偿责任。 案涉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鉴于本案有东莞市横沥医院出具的120收单登记表显示***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前已采取拨打120电话的措施,故不符合上述约定关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形。据此,人保财险东莞公司主张依该免责条款应当免除商业险1000000元的赔偿责任,理由不充分,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人保财险东莞公司上诉要求改判,依据不足,依法不应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为138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蒋小美 审判员邓潮辉 审判员钟满福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许奡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