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107110元; 二、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359507.3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29.56元,由原告***负担4842.16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负担1584.39元,被告***负担5303.01元。诉讼费原告***起诉时向本院申请缓交,限原、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各自应负担的诉讼费。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