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北京嘉隆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借款本金212737.52元,支付截至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的利息及罚息13835.06元,并支付自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北京嘉隆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嘉隆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8元、公告费260元,由***、北京嘉隆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