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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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永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齐河巨力机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齐河巨力机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2530032.36元; 二、被告齐河巨力机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20年2月3日的利息90093.64元; 三、被告齐河巨力机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以2530032.3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65倍计算); 四、被告齐河巨力机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复利(以86913.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65倍计算); 五、被告山东永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四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山东永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齐河巨力机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齐河巨力机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永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