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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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鲁0112执恢524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827121。 代表人:李辉,行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历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7)鲁0112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返还农商银行历城支行借款本金99976.72元;***支付农商银行历城支行借款利息、逾期借款利息及复利共计27588.91元(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支付农商银行历城支行逾期借款利息及复利(以99976.7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70625‰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对上述债务在150000元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负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于2019年11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8月1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于当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历城支行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7)鲁0112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75元。至此,本院(2017)鲁0112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鲁0112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