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市鹏洋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02民初381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潜山县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潜山县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郴州市鹏洋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有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郴州市鹏洋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原告在7天内缴纳诉讼费,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按规定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黎建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婵莹 书记员王黎惠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