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南县分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1023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南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周利,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南县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1023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南县分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书判决的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南县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6597.4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96元。本院依法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南县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南县分公司在银行有存款19279.47元,本院依法扣划至商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9093.47元。案件执行费186元由被执行人白银西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南县分公司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1023执54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18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