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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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威远实业有限公司 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总工会与第三人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将延吉市太平街1445号三星花园2A号楼2001、面积214.74㎡、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9)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37493号的房屋办理至原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总工会名下,办理费用由原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总工会承担。 三、驳回原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总工会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62元,减半收取8281,保全费1,520元,共计9,801元(原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原告已预交18,0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