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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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 泰州市秋湖尚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借款本息1013406.87元(其中本金954701.83元,计算至2019年11月13日的利息58705.04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54701.8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以及律师代理费42140元; 二、被告泰州市秋湖尚品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若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可以被告***、***抵押给原告的坐落于泰州市姜堰区【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姜堰不动产权第0017707号】以及原三机厂一楼大门西侧二间店面房【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姜堰不动产权第0017854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361元,由被告***、***、泰州市秋湖尚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