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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腾冲市巨鑫硅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5820126.56元以及截止2018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复利共计人民币170068.19元;

二、由被告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以贷款本金人民币5820126.56元为基数的逾期还款罚息(罚息及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30%计算);

三、由被告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0740元;

四、若被告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对被告合力硅业抵押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动产具体明细以《动产抵押登记书》附表为准);

五、若被告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对被告***质押其持有的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若被告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对被告***质押其持有的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腾冲市巨鑫硅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5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腾冲合力硅业有限公司、腾冲市巨鑫硅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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