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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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价值人民币陆百三十万元(6300000.00)范围内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望谟县观山月布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望谟县“中国布依城”的以下四块国有土地。1、1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望府国用(2014)第063号,使用权面积:9970.66㎡。2、2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望府国用(2014)第064号,使用权面积:9978.76㎡。3、3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望府国用(2014)第065号,使用权面积:9972.81㎡。4、4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望府国用(2014)第066号,使用权面积:8344.95㎡。查封期限为两年。若该四块土地被依法拍卖、变卖,在先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实施其他导致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该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经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 申请人如申请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望谟县四海农业科技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