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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6)浙03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林显斌。 被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纬实业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礼渊。 被执行人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聪武。 被执行人江西益邦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德恩。 被执行人温州市益奇鞋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声。 被执行人温州市益佳鞋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德恩。 被执行人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礼渊。 被执行人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昌盛。 被执行人徐礼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管向阳,女,****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纬实业总公司、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益邦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益奇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益佳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徐礼渊、管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浙温商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纬实业总公司、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益邦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益奇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益佳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温州乾顺置业有限公司、徐礼渊、管向阳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6)浙03执22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