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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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4361号民事判决; 二、限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叁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77.23元(东莞市叁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954.45元(东莞市叁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东莞市叁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一、二审诉讼费,各方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诉讼费,故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莞市叁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一、二审诉讼费20931.68元,法院不另行退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