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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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 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承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砂石材料款3513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本金351339元、年利率4.35%计算,自2017年7月22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0元,由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被告应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