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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97991.80元。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78889.12元。 三、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人民币15008.20元。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申请缓交)人民币288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各交纳1442.5元。鉴定费人民币26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雄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各承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