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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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环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遵义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环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遵义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余元4077355.90元及利息(以4077355.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4年9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遵义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4225元由被告重庆环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50000元,由原告***、***、遵义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422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