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86526.6元; 二、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4762.7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7元,由原告***负担71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负担13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