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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达华集团北京中达联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哈密宣力燃气发电有限公司
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667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9年1月2日为117443元,并以96673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三、驳回原告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96元,由原告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29元(已交纳),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34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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