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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八千零五十四元零二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七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