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航文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航文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十七万七千五百五十二元六角四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航文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以十五万元为基数,以10.5%/年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十五万元借款本金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航文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航文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二千七百二十三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海航文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