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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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飞乐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飞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37,937.50元及利息(以2,437,93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解除上海飞乐投资有限公司向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所下的编号为FL17G519XX、FL17G582XX、FL17G444XX、FL17G583XX、S18FL001XX的五份订单; 三、驳回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其余本诉请求; 四、驳回上海飞乐投资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5,238.70元,由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086.95元,上海飞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151.75元。案件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9,967.40元,由上海飞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927.40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