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京丰地球港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京丰地球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格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3827.54元; 二、被告北京京丰地球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格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15384.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2102.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438.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02.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二○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格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京丰地球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