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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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房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 中新房四川建设有限公司 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新房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7953050.81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依《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从2017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新房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差补贴损失1994390.71元; 三、被告中新房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40000元和保全费5000元,共计445000元; 四、被告中新房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判决主文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新房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藏(2017)巴宜区不动产证明第XXX号和藏(2017)巴宜区不动产证明第XXX号以及***提供的成房权证监证字第XXX号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中新房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完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中新房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七、驳回原告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新房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358.88元,由被告中新房西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新房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