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9241.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6848.5元; 三、原告***在领取保险公司赔偿款时一次性返还被告***垫付款877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1533元,原告***负担533元,被告***负担5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