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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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的房产[房产证号:33××57,建筑面积:93.06平方米],查封财产价值以人民币487343.15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卖、转让、抵押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上述查封财产,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






